徐冠勉 獨尊義興?-從《港主法令》看十八世紀晚期柔佛的商業與社會(1862-1900)

作者:时间:2018-12-04点击数:

独尊义兴?

从《港主法令》看十九世晚期柔佛的商业与社会(1862-1900)

 

 

一、 介绍

在十八、十九世纪的东南亚地区,华人公司(Kongsi)作为一种商业与社会组织有其丰富的内涵与多元的类型,并在东南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一批公司(包括义兴公司)却先后被殖民政府归类为私会党(secret societies)并遭取缔与打压。就星马地区(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而言,这个归类与管制的过程大约始于1860年代末期,并随着英国海峡殖民地政府立法日益严峻以及其管辖领地日趋扩大,而逐步强化与深化,到了1919年,曾经在新加坡和柔佛等地有着强大势力的义兴公司也在柔佛遭强制解散。

义兴公司解散时,其所遗留的两万元存款成为了两家华人机构-宽柔学校与椒蜜公局-所争夺的对象。尽管争夺的细节已不可尽知,但可知的结果是宽柔学校最终获得这笔存款,而据称存有义兴公司重要遗物的“明墓”,则从此由该校负责春、秋二祭义兴公司解散后,其骨干成员继续活动,并于1922年召集其他侨领成立华侨公所,该组织最终发展为目前在新山华社颇具影响力的中华公会。宽柔学校也日益兴盛,并后来发展出一系列小学、中学乃至大专院校。而椒蜜公局却从此少有记载,并逐渐湮没无闻。

从事后来看,继承了存款的宽柔学校以及继承了骨干成员的华侨公所(包括其后的中华公会)之间始终有着密切的合作,并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强调了义兴公司在早期华社中的正统地位,而所谓的由柔佛《港主法令》确定的“独尊义兴”原则更是成为这种领导地位的最佳证明。

但是倘若仔细翻阅《港主法令》,却会发现所谓的“独尊义兴”其实只是总共八十一条法令中的一条(第13条),其语义与语境也并非如此笃定,而整个法令文本的更大价值,却是在于其对十九世纪晚期整个柔佛地区商业与社会的间接描绘。此外,更加引人深思的是,尽管该法令只有一处提及上述的椒蜜公局(第67条),但是基于法令全文的内容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却可以发现这个如今已经少有人提及的组织在十九世纪晚期却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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